(1) 可以要求當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關事實接受詢問。在詢問當事人之前,應當要求其簽署保證書。保證書應當載明據實陳述、如有虛假陳述愿意接受處罰等內容。當事人應當在保證書上簽名或者捺印。
(2) 如果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的,其主張不予支持,但對方當事人認可的除外。
(1) 證人包括單位與個人。
①單位作證的方式:單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證明材料,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及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并加蓋單位印章。
②單位作證的效力:人民法院就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可以向單位及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進行調查核實。必要時,可以要求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出庭作證。單位及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拒絕人民法院調查核實,或者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作證的,該證明材料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2) 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為證人。
(3) 證人出庭。不能出庭作證的法定情形:
①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②因路途遙遠, 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③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④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4) 作證方式:出庭作證、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
(5) 證人出庭的程序啟動:當事人申請或者法院依職權通知。未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不得出庭作證,但雙方當事人同意并經人民法院準許的除外。
(6) 作證要求:必須簽署保證書,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除外。拒絕簽署保證書的,不得作證,并自行承擔相關費用。
【如】三個證人,一男一女兩個,然后一個 14 歲的小孩未成年。現在法院要求他們簽保證書,這個男證人簽了,女證人沒有簽,14 歲的小孩沒有簽保證書,請問誰能作證?男證人和 14 歲的小朋友是可以作證的。
(7) 證人出庭作證費用的補償
①補償范圍: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費用及誤工損失。
②負擔原則:敗訴一方當事人負擔;程序啟動者先行墊付:當事人申請的,申請人墊付;法院通知的,法院墊付。
(1) 推定書證成立規則
①書證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申請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交,因提交書證所產生的費用,由申請人負擔。對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申請人所主張的書證內容為真實。
②應該提交的情形:控制書證的當事人在訴訟中曾經引用過的書證;為對方當事人的利益制作的書證;對方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有權查閱、獲取的書證;
賬簿、記賬原始憑證;控制書證的當事人毀滅有關書證或者實施其他致使書證不能使用行為的;其他情形。
(2) 公文書效力優先:國家機關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會管理職能的組織,在其職權范圍內制作的文書所記載的事項推定為真實,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3) 妨礙取證:持有書證的當事人以妨礙對方當事人使用為目的,毀滅有關書證或者實施其他致使書證不能使用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處以罰款、拘留。
①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
②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③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
④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⑤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形成或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視聽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
【提示】:電子數據需提供原件;或與原件一致的副本;直接來源于電子數據的印件或其他可以顯示、識別的輸出介質。
1. 鑒定的啟動方式
依當事人申請而啟動;法院依職權而啟動。
2. 鑒定人的產生方式
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3. 鑒定意見的撤銷
無正當理由被撤銷的,鑒定人應返還鑒定費用;被處罰;支付當事人由此增加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采信鑒定意見后準許鑒定人撤銷的,應當責令其退還鑒定費用。
4. 重新鑒定
重新鑒定的情形:鑒定人不具備相應資格的;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鑒定人拒不出庭;其他情形。
不予準許重新鑒定:可以通過補正、補充鑒定或者補充質證、重新質證等方法解決的。重新鑒定的后果:原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退還鑒定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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