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同學,這道題你答對了嗎?答對了也要看看解析哦!看看自己是否真的理解了這道題。做錯的同學也不要灰心,這次錯了,掌握了知識點后,考試中答對就可以啦!備考雖然很辛苦,但是別忘了“中公法考網”一直陪著大家呢?
1.【考點】二審當事人的訴訟地位
【難度】★★
【答案】C
解析:《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民訴解釋》第三百二十條規定,“一審宣判時或者判決書、裁定書送達時,當事人口頭表示上訴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其必須在法定上訴期間內遞交上訴狀。未在法定上訴期間內遞交上訴狀的,視為未提起上訴。雖遞交上訴狀,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內交納上訴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甲在判決送達后21日提起上訴,超過了上訴期限;乙通過口頭上訴,不產生上訴的法律效果;丙在判決送達1日后提交上訴狀,丙的上訴有效。因此,只有丙的上訴是有效的,丙為上訴人。
《民訴解釋》第三百一十九條規定,“必要共同訴訟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訴的,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上訴僅對與對方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分擔有意見,不涉及其他共同訴訟人利益的,對方當事人為被上訴人,未上訴的同一方當事人依原審訴訟地位列明;(二)上訴僅對共同訴訟人之間權利義務分擔有意見,不涉及對方當事人利益的,未上訴的同一方當事人為被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依原審訴訟地位列明;(三)上訴對雙方當事人之間以及共同訴訟人之間權利義務承擔有意見的,未提起上訴的其他當事人均為被上訴人”。由于丙只是對與乙的責任分配提出上訴,并未涉及與甲的權利義務關系,所以,應當將丙作為上訴人,乙作為被上訴人,甲按照原審地位列明。A、B、D三項錯誤,不當選。C項正確,當選。
故本題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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