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召開發布會,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賀小榮表示,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釋的修改制定中,要考慮促進婚姻家庭和諧穩定。注重引導樹立良好的家教、家風,弘揚家庭美德,促進家庭文明建設。比如在反家庭暴力法明確規定家庭暴力的基礎上,將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認定為虐待,體現了對家庭暴力堅決說“不”的鮮明價值導向。
對需要扶養的被繼承人沒有進行扶養,提出要分甚至多分遺產。民法典規定,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中進一步明確,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雖然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但對需要扶養的被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分配遺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12月30日上午,距離2021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正式施行還有2天,最高人民法院召開貫徹實施民法典全面完成司法解釋清理和首批司法解釋新聞發布會。會上,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常務副院長賀榮通報,最高人民法院全面完成了591件司法解釋及相關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其中與民法典規定一致的共364件,未作修改、繼續適用;對標民法典,需要對名稱和部分條款進行修改的共111件,經修改頒布后自明年1月1日施行;決定廢止的司法解釋及相關規范性文件共116件,自明年1月1日失效。
據介紹,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與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批共7件新的司法解釋,于2021年1月1日與民法典同步施行,包括關于適用民法典時間效力的司法解釋、關于適用民法典擔保制度的司法解釋,其余5件司法解釋分別涉及物權、婚姻家庭、繼承、建筑工程合同、勞動爭議等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延續了現行婚姻法司法解釋相關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相關規定的原則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與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批共7件新的司法解釋,于2021年1月1日與民法典同步施行。
第一件是關于適用民法典時間效力的司法解釋:根據立法法的規定,新的法律只對其施行后的法律事實產生約束力,對施行前的法律事實無溯及力,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作為適用民法典的第一部司法解釋,在適用民法典時間效力上著重解決民法典與合同法、物權法等九部法律的新舊銜接適用問題,依法嚴格明確了溯及適用這一例外情形的適用條件,統一裁判尺度,確保民法典正確實施。
第二件是關于適用民法典擔保制度的司法解釋:擔保制度對于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優化營商環境、推動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作用。民法典對擔保制度進行了重大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再清理廢止以往與擔保有關的9件司法解釋的基礎上,為切實規范擔保交易秩序,減輕融資成本,促進資金融通,擴大增信手段,保障債權實現,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新制定了關于適用民法典擔保制度的司法解釋。
另外五件分別涉及物權、婚姻家庭、繼承、建筑工程合同、勞動爭議等方面。按照清晰、簡明、針對性強的原則,在廢止原有眾多司法解釋的基礎上,根據民法典的新精神,新修改制定為5件相應司法解釋。在廢止原7件有關司法解釋基礎上,分別制定了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和適用民法典繼承編等2件司法解釋。其中,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依照民法典的規定對親子關系確認和否認之訴作了相應完善。再比如,在廢止原7件有關司法解釋的基礎上,分別制定了勞動爭議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等2件司法解釋。還比如,物權編司法解釋,相應增加了民法典物權編規定的“居住權”等新型用益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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