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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矛盾、消弭對抗、修復損害、促進和諧”始終是包括檢察機關在內的各級司法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重要依循。在持續嚴格防控二個多月后,我國疫情防控階段性成效進一步鞏固,進入常態化疫情防控中加快推進生產生活秩序全面恢復的新階段。盡管國際疫情仍在持續蔓延,國內維護社會秩序穩定,促進復工復產、化解防控疫情期間多發矛盾糾紛工作有序開展,司法辦案也成為各界關注的焦點之一。為服務保障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大局,檢察機關一方面要依法嚴厲打擊破壞社會穩定的嚴重犯罪,維護良好社會秩序和人民群眾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另一方面對于情節較輕、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認罪悔罪的刑事案件,要遵循刑罰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的目的,認真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充分發揮認罪認罰從寬的制度優勢,促進恢復生產、生活正常秩序,實現辦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同時,檢察機關通過各項檢察職能的履行,為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復工復產提供司法支持,營造良好法治環境。這些要求,應該是檢察機關辦案和監督的目的,更是疫情防控進入新階段依法履職過程中要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去追求、體現的辦案宗旨。最高檢選取了各地通過辦案化解矛盾糾紛、取得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積極效果的5個典型案例予以發布。
一、履行行政非訴執行監督職能,疏通生產經營堵點
【法律要旨】行政非訴執行監督是檢察機關行政檢察業務中的一項重要工作。行政非訴執行是一種強制執行制度,是指行政機關作出行政決定后,受影響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不履行該行政決定確定的義務,在法定期限內又不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沒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制度。人民檢察院依法對人民法院行政非訴執行的受理、審查、裁定、實施等環節進行監督,目的在于促進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和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維護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限制消費和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是促使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重要制度。如果違反法律規定限制消費、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或者對已滿足解除消費限制、刪除失信信息條件時不予及時解除、刪除,將對被執行人工作生活造成不良影響,損害其合法權益。中央政法委等五部門《關于政法機關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間復工復產的意見》要求,加強對行政非訴執行案件的監督,對確有錯誤的裁定或行政決定提出檢察建議予以糾正。在行政非訴執行監督中,對于被執行人已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人民法院沒有及時依法解除限制消費令的,或者被執行人因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但理由具有一定正當性的,檢察機關應當加強調查核實,查清案件事實。針對確有錯誤的行政非訴執行活動和行政決定,檢察機關應當依法提出檢察建議,保護被執行人特別是當涉案被執行人為民企、個體工商戶的合法權益,或者通過與人民法院和相關單位進行溝通,在法律框架內盡可能為個體工商戶和企業提供便利,助力復工復產。
案例一:江蘇省某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非訴執行監督案
2017年9月25日,江蘇省某市環境保護局發現某建材經營部(個體工商戶)未履行環保審批手續,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規定,遂對其作出罰款2萬元、停止水泥制品加工和制造項目使用的行政處罰決定。該經營部只繳納了罰款,但未執行“停止水泥制品加工、制造項目的使用”的行政處罰決定,且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行政復議和訴訟,環保部門依法向某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18年6月21日,某區人民法院作出準予強制執行的行政裁定書。2019年1月21日,某市環保局向某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1月22日,該法院對某建材經營部發出限制消費令,并將該經營部的負責人盧某列入限制消費名單予以網上公布。2019年3月19日,某區人民法院確認某建材經營部已停產停業,遂于3月20日以執行完畢為由予以結案,但一直未解除盧某限制消費令。
2020年3月3日,盧某向某區人民檢察院申訴,其已全部履行停產停業義務,環保手續也已齊全,恢復正常經營,尤其是現在疫情形勢好轉,其準備外出進貨,處理訂單,但因限制消費令仍未解除,導致其無法購買合適的高鐵票、飛機票,影響復工復產。
接到盧某申訴后,檢察機關即開展了調查核實工作:一是向法院調閱了案件卷宗材料;二是網上核實盧某某限制消費令情況;三是與盧某某進行線上調查談話,線上核實確認其提供的文書材料、微信視頻查看訂單,具體了解限制消費令對盧某某以及復工復產產生的影響;四是檢察人員到現場進行實地查看。最終查明:該經營部于2019年3月19日前停產停業,行政處罰決定書規定的義務已全部履行完畢,于同年12月獲得相關環保許可并重新投入生產。因疫情期間相關業務單位復工復產需要,該經營部訂單較多,缺乏生產原材料,但截至調查當日,經營者盧某仍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