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與王某經人介紹相識,于2004年5月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2005年6月,二人之女趙小某出生。婚前,趙某便患有精神疾病,婚后一直未能治愈,后夫妻感情不和,經常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執。2009年10月,王某返回河南老家居住,之后趙某與王某一直處在分居狀態。趙某的殘疾人證上載明:趙某為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叁級。
問:丈夫患有精神疾病,分居多年后,妻子以夫妻之間感情破裂為由,想要離婚。協商不成,妻子準備起訴離婚。想問的是,面對丈夫患病的特殊情形,妻子提起離婚訴訟,其訴訟請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嗎?
答:離婚標志著一個家庭的解體,涉及到夫妻雙方身份關系的變動、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子女的撫養等問題,對當事人關系重大,而涉精神病人離婚案件更是較為特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本案中,趙某與王某的婚姻關系已經存續了十余年,且婚后趙某的精神疾病一直未治愈,可知王某在婚后即得知了趙某患有精神疾病,王某知道撤銷事由的時間已經超過了一年,因此王某已經不符合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的條件。
雖然王某不符合撤銷婚姻的條件,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本案中,自2009年10月起,趙某與王某便因感情不和,一直處于分居狀態,至今分居已有10余年,可以視為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因此,王某的離婚請求,有希望獲得人民法院的支持。
原標題: 丈夫患有精神疾病且雙方一直分居,妻子起訴離婚能獲得支持嗎?
文章來源:http://bj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1/id/571503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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