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媽媽再也見不到你了,媽媽后悔啊!”在一起故意傷害案的庭審現場,被告人江某在看到案發現場照片后失聲痛哭,甚至一度昏厥。案件的被害人是江某的親生兒子,死亡時年僅12歲,而釀成這場悲劇的正是站在被告席上的江某。
江某20歲時結婚,婚后不久生下兒子江小某,但不幸的是在兒子江小某出生前他的父親卻因一場意外去世了。自幼好強的江某于是對江小某寄予厚望,希望他比其他有爸爸的孩子能學習更刻苦、更要強,將來有更好的未來。所以,日常學習、生活中,江某對江小某的要求格外嚴格,特別是發現孩子有行為偏差或學習態度不認真時,就會很嚴厲的批評他。但隨著江小某不斷長大,江某的一般說教已經不起作用了,進入青春期的兒子有了更多叛逆的表現,于是江某開始用棍棒教育兒子。
案發當天,因為江小某不聽管教,江某指使同居男友李某用棍棒對江小某進行管教,李某遂使用木棍、塑料棍對江小某的背部、臀部、四肢等部位實施毆打,在江某發現江小某被打后身體出現異常反應時,雖然也進行了急救并送往醫院,但仍然沒能留住孩子幼小的生命。經鑒定,被害人江小某符合被他人用條形鈍器反復多次擊打背臀、四肢部致廣泛皮下出血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十五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接受家庭教育指導,創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環境。
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員應當協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撫養、教育和保護未成年人。
第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虐待、遺棄、非法送養未成年人或者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
……
(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財產權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護義務的行為。
【反家庭暴力法】
第十二條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以文明的方式進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監護和教育職責,不得實施家庭暴力。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我國法律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即使是父母出于管教子女目的實施的暴力行為,構成犯罪的同樣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未成年人因為心智尚未成熟,可能出現行為偏差等情況,父母應當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適當的方式教育、影響他們,堅持正面管教,注重情緒管理,尊重未成年人的獨立人格尊嚴,通過積極溝通和良性互動,為未成年子女營造溫暖、和睦的成長環境,以良好的家風家教促進社會文明和諧進步。
原標題:暴力管教釀悲劇,痛失愛子悔終生
文章來源:https://www.bjjc.gov.cn/bjoweb/ajjj/108748.jhtml
注:本站稿件未經許可不得轉載,轉載請保留出處及源文件地址。
關注“中公法考”公眾號,享驚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