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法考培訓網為廣大考生帶來了2020年法考《刑法》科目中關于與“自殺”案件相關的認定問題,以及對應的考查要點,希望能為考生掃清備考誤區。具體內容如下:
積極安樂死:經被害人承諾,通過積極的行為,對瀕臨死亡的患者,為減少其痛苦,提前結束其生命,構成故意殺人罪。
消極安樂死:對瀕臨死亡的患者,經其承諾,不采取治療措施任其自然死亡,這種行為不成立故意殺人罪。
【提示】故意結束植物人的生命,不是安樂死,沒有被害人承諾,構成故意殺人罪。
二人以上相互約定自愿共同自殺的行為。分為以下三種情形:①如果相約雙方均自殺身亡,不存在刑事責任問題;②如果相約雙方各自實施自殺行為,其中一方死亡,另一方自殺未得逞,未得逞一方也不負刑事責任;③如果相約自殺,由其中一方殺死對方或者由其中一方實施能夠導致二人死亡的行為,實施殺人行為一方繼而自殺未得逞的,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但量刑時可以從輕處罰。
故意采取引誘、慫恿等方法,使他人產生自殺意圖并進而實施自殺的行為。
(1)間接正犯:教唆不具有責任能力的人自殺或者欺騙、強迫他人自殺。
①欺騙不能理解死亡意義的兒童或者精神病患者等人,使其自殺的,屬于故意殺人罪的間接正犯;
②憑借某種權勢或利用某種特殊關系,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心理強制方法,使他人自殺身亡的,成立故意殺人的間接正犯;
例如,上下級國家工作人員共同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案發時,上級強迫下級承認全部犯罪事實后自殺,上級構成故意殺人罪。
③行為人教唆自殺的行為使被害人對法益的有無、程度、情況等產生錯誤,使他人自殺身亡的,也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
例如,醫生欺騙一位病情并不嚴重的患者說,“你最多只能活三個月,而且一周后開始劇痛無比,生不如死。”患者聽聞以后自殺身亡,醫生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
(2)教唆具有真實意思表示能力的人自殺,并無欺騙、脅迫行為的,是否構成犯罪?兩種觀點。
觀點一:無罪,自殺者無罪,正犯無罪,共犯從屬性,共犯也無罪。
觀點二:有罪,自殺具有客觀違法性,只是不要求自殺者承擔刑事責任,共犯從屬性指的是行為的從屬性,因此,共犯有罪。
法考中一般認為:教唆自殺原則上不構成犯罪,但如果教唆行為達到了支配控制被害人自由意志選擇的程度,則成立故意殺人罪。
在他人已有自殺意圖的情況下,幫助他人實現自殺意圖的行為。
(1)幫助不具有真實意思表示能力的人自殺的,成立間接正犯。
(2)幫助具有真實意思表示能力的人自殺。
①幫助自殺者實施了具體的實行行為,由于被害人對于生命沒有承諾權,因此幫助自殺者構成故意殺人罪。例如,甲想自殺,讓乙幫忙打開燃氣閥門,甲因燃氣中毒死亡,乙構成故意殺人罪。
②為他人自殺提供便利條件。例如,為他人提供藥物、刀具等自殺工具等。這種情況下是否構成犯罪?兩種觀點。
觀點一:無罪,自殺者無罪,正犯無罪,共犯從屬性,共犯也無罪。
觀點二:有罪,自殺具有客觀違法性,只是不要求自殺者承擔刑事責任,共犯從屬性指的是行為的從屬性,因此,共犯有罪。
①正當行為、錯誤行為或者輕微違法行為引起他人自殺的,不成立犯罪。
例如,老師、家長教育孩子,孩子自殺身亡;一般的爭吵辱罵行為導致被害人自殺身亡。
②嚴重違法行為引起他人自殺身亡,將嚴重違法行為與引起他人自殺身亡的后果進行綜合評價,達到了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時,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以相關犯罪處理,不認定為故意殺人罪。
例如,侮辱、誹謗他人,行為本身的情節并不嚴重,但是如果導致他人自殺身亡的結果,可以作為認定行為嚴重的情節,將該行為以侮辱罪、誹謗罪處理,但是不能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③犯罪行為引起他人自殺身亡,不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的,應當按該犯罪行為定罪并從重處罰。
例如,詐騙罪導致被害人自殺的,可以定詐騙罪,將自殺情節作為從重量刑情節。
④少數結果加重犯包括自殺的,按照結果加重犯的法定刑處罰。
例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和虐待罪中引起被害人自殺的,成立兩罪的結果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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